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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公示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3-07-19 浏览:6578 次

目  录

序  言.............................................. 1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5
第一节  党委和政府的权利与义务................... 5
第二节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5
第三节  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6
第三章  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医院党委................................. 9
第二节  医院行政................................ 11
第三节  医院纪委................................ 13
第四节  医院职工代表大会........................ 14
第五节  医院内设机构............................ 15
第六节  专业委员会.............................. 17
第七节  群团组织和统一战线...................... 18
第四章  决策机制................................... 19
第五章  内部运行管理............................... 26
第一节  基本原则................................ 26
第二节  业务与质量管理.......................... 26
第三节  人力资源管理............................ 29
第四节  经济运行管理............................ 31
第五节  后勤、基建及安全管理.................... 33
第六节  信息化建设.............................. 34
第七节  信息公开................................ 34
第八节  干部保健管理............................ 35
第九节  医院公益................................ 36
第六章  医院党建................................... 37
第七章  监督机制................................... 38
第八章  医院文化................................... 40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42
第十章  章程修订................................... 43
第十一章  附则..................................... 44

序  言

 (医院历史沿革):医院成立于1969年,医院发展历程以及目前的基本情况。由南京神经精神病防治院(现南京脑科医院)三分之一的人员、设备组建而成,是一所以特色专科为主的国家“三级专科医院”。作为苏北地区精神、神经疾病治疗、康复、预防、鉴定及心理咨询的权威机构,一直享誉省内外。医院目前编制床位数840张,有职工678名,其中高级职称70余人,中级职称140余人,是淮安市精神卫生专科联盟龙头单位,徐州医科大学和济宁医学院教学医院。医院开设有精神科(省重点专科建设单位)、医学心理科、神经科、内科、普外科、妇科等,装备有磁共振、螺旋CT、彩超、彩色经颅多普勒、全自动生化分析仪、视频脑电图、动态脑电图、动态心电图、动态血压、肌电图诱发电位仪、高效液相色谱仪、无抽搐电休克治疗机等大中型医疗设备。

(医院的愿景与使命):面向未来,医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加强党的领导,持续深化改革创新,努力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运行新机制,建立医院决策、执行、协调、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治理机制,健全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着力加强基层党组织、精神文明、医德医风和医院文化建设。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医疗卫生职业精神,激发员工爱院、敬业、奉献的热情,不断增强员工凝聚力,努力建设成为全省有地位,全国有影响(注:医院目标定位)的现代化医院,努力为“医在淮安”品牌和“健康淮安”建设贡献力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改革创新,促进医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6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8〕1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卫健党发〔2018〕29号)、《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19〕4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举办主体: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司/自然人)。

第三条  医院性质: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执业许可证填写)。

第四条  医院名称: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执业许可证上医院名称)。

英文名称:HUAI'AN  NO.3  PEOPLE'S  HOSPITAL

医院别名:市三院。

第五条  医院地址:淮安市淮海西路272号(地址按照执业许可证填写)

医院网址:http://www.jshasy.com/网址填写官网网址

第六条  法人地位:医院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依法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医院的法人代表(民营医院视情书写)。

第七条  开办资金:人民币13332.04万元。(民营医院要注明经费来源)

第八条  领导体制: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注:民营医院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第九条  功能定位:医院承担临床医疗、医学教育、医学科研、预防保健等任务,是淮安市市区精神卫生医疗中心,徐州医科大学、济宁医学院教学医院、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协同单位,是淮安市精神卫生专科联盟(或医疗联合体)龙头医院。(注: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修改。)

第十条  医院宗旨:一切以病人为中心,构建人民满意医院(根据医院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办医方向:深入贯彻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公益性为导向,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健康需要。

第十二条  发展目标:构建全省有地位,全国有影响的三甲专科医院(根据医院情况确定)。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党委和政府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中共淮安市委和淮安市人民政府(公立医院填写举办的党委政府,民营医院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行业特点修改)履行对医院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行使医院的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受益权等。任免和管理医院党政领导班子。

第十四条  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填写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全称)代表淮安市人民政府(填写属地政府全称)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对医院实行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对医院的运营管理情况实施监测和考核。

第十五条  举办主体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组织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以及院长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与其薪酬和奖惩挂钩。(民营医院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第十六条  举办主体对医院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监督医院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实现公益性目标。(民营医院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第十七条  举办主体为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民营医院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第二节  医院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医院具有以下权利:医院依法依规进行运营管理和提供卫生健康服务,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医院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学科专科建设、人才引进与培养、知识产权保护和成果转化等经营管理自主权。

第十九条  医院履行以下义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卫生健康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要求;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医疗、保健、康复、健康体检、疾病预防、健康教育等卫生健康服务。
(三)承担承担教学医院(或附属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等职责,促进医学及相关专业人才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四)开展临床医学和基础医学研究,推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五)履行党建主体责任,开展党风廉政和行风职业道德建设。
(六)开展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
(七)承担上级有关部门指令性医疗服务、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公共卫生以及重大活动医疗保障等任务等。
(八)按照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支援边远、贫困地区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九)承担各项公益性任务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在医院发展的同时,维护员工的合法利益。
(注:由各公立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和机构编制方案调整。)
第二十条  医院的业务范围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业务范围和审批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
第二十一条  医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十二条  医院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应加相应大学)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节  员工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  医院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医院实行全员聘任制,与所有员工签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依法对员工进行聘任、解聘、考核、奖惩、培训等管理。(根据医院实际情况修改)
本章程所指医院员工包括全体在编员工和合同制员工等。
  第二十四条  员工的权利:
  (一)医院员工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二)医院员工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医院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三)医院员工在同等条件下公平享有职业发展、职称评定、职级晋升机会,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医院员工就岗位聘用、福利待遇、评优奖励、纪律处分及其他关系自身利益等事项享有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五)医院充分保障员工良好的工作环境,主动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保护本院员工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医院员工有权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知悉医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监督医院管理工作,对各项工作中不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涉及医院建设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三重一大”等内容享有知情权,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无条件服从医院在执行政治任务、应急、抢险、突发事件处置、重大活动保障、战时医疗保障等工作安排。
  (八)医院离退休员工、外包服务人员等按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政策和医院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上明确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员工的义务:

  (一)医院员工应该贯彻国家卫生健康工作方针,遵纪守法、服从指挥、爱岗敬业,主动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完成本职工作,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二)医院员工应当践行医院宗旨和文化理念,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坚守“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内化于心,展现于行,为医院的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
  (三)医院员工是医院的形象代言人和维护者,有义务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服务形象,维护医院声誉和权益。
  (四)医院员工有义务依法保护患者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五)廉洁行医,科学施治,不得收受“红包”和“回扣”。
  (六)医院离退休员工、外包服务人员等按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政策和医院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上明确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医院党委

  第二十六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医院成立中国共产党XXXX医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党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医院党的委员会。设党委书记1人,委员5人(根据组织部门、编制部门核定人数配置),每届任期3年。党委书记和副书记由上级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选拔任用考核或调整免职退出。(注:医院党委委员数量、党委副书记职数按照上级党委批复的数量以及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医院党委每届任期根据上级组织部门规定填写。总支、支部设置按照上级文件规定进行表述)
  第二十七条  医院党委是医院的领导核心,积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作用,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医院得到有效落实。医院党委承担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医院党建的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医院党委工作,其他党委成员落实“一岗双责”。
  第二十八条  医院党委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把握正确的办院方向,决定医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讨论决定事关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含党群机构、综合管理机构、临床医技机构、后勤服务机构,下同)设置、医务人员切身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审定医院章程草案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三)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加强对医院内部组织机构及所属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培育、选拔、管理、使用,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人员和优秀干部,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医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做好医院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舆论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七)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八)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九)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医院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对医院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无党派人士的政治领导。
  (十)领导医院外事工作和港澳台事务,研究决定医院涉外交流合作等重要事项。
  (十一)落实党建带群建责任,领导和支持医院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第二节  医院行政

  第二十九条  医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5人含纪委书记(副院长职数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三级医院设总会计师1名,由上级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考核或调整免职退出,医院领导班子成员每届任期5年。院长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是医院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副院长、总会计师协助院长分管医疗、教学、科研、财经管理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会议,签署医院有关文件和代表医院签署对外合作协议,发布或授权发布本单位相关信息。
  (二)负责组织拟定和实施医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管理制度、基本建设项目、重要资源配置、年度预算等。
  (三)组织拟定和实施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岗位责职和医院管理制度。
  (四)落实政府办医目标,组织开展医疗、教学和科研等业务工作,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主持、指挥全院性的会诊、大型抢救、学术交流、新技术项目开展等医疗技术活动。
  (五)负责组织拟定和实施体现公益性的内部绩效考核体系和符合行业特点的内部薪酬分配制度。
  (六)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做好医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负责医院的学科建设发展,组织开展科研教学工作。
  (八)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的人才队伍。
  (九)开展党风廉政和行风职业道德建设。
  (十)每年要向医院党委会全面报告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专业委员会和工青妇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医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负责各项公益性工作的开展和上级要求的各项工作的落实。
  (十一)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医院行政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具体依照医院实际和相关规定要求确定并实行相应考核评议。    
 

第三节  医院纪委

  第三十二条  医院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设纪委书记1人、委员X名(根据上级纪委核定人数配置),每届任期5年。纪委书记是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纪委书记和副书记由上级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选拔任用考核或调整免职退出。(注:医院纪委委员和纪委副书记数量按照上级纪委批复的数量和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医院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由上级纪委监委会同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上级党组(党委)确定人选,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医院纪委是医院的监督机构,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监督责任,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围绕医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医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医院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三十四条  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探索日常监管和源头治理机制,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党风廉政建设和用权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强化党纪教育,建设医院廉政文化,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督查,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医院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体系。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
  第三十六条  加强医院纪检机构和纪检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履行职责能力,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
 

第四节  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  医院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医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院党委领导下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医院院务公开的重要载体。职工代表大会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医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
  第三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三分之一的代表提议,或根据医院党组织、院长的建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医院职代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听取医院章程制定及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医院发展规划、人才队伍建设、医院基本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方案与措施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和审议医院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报告、下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绩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岗位设置方案、岗位管理制度、薪酬分配方案、效考核方案以及涉及医院改革发展等重大事项;审议与职工合法权益有关的方案和基本规章制度;审议有关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等有关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审议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围绕中心议题对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监督医院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与执行;检查督促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根据群众和代表的意见,向医院领导班子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医院工会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医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五节  医院内部组织机构

  第四十条  医院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宗旨、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协调的原则,依据编制部门核定设立职能处(科)室和临床医技科室。
  (一)职能处(科)室主要职责:执行医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等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发展、学科建设、考核评价等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二)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专)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管理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技术水平;开展学(专)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医院设立党委办公室和纪检监察机构,分别承担医院党委、纪委日常工作事务。(注:《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明确,三级医院应当单独设立;党员较少、规模较小的医院,党务机构可合并设立,也可与行政机构合署办公。)
  第四十一条  医院内设机构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正(副)处(科)长、正(副)主任、临床医技科室正(副)主任、护士长等在内的核心管理团队,制定并完善部门管理细则、民主决策制度、核心组会议制度以及部门全体会议制度等。
  第四十二条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江苏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结合医院实际工作需要,选拔任用内设机构负责人。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选拔到内设机构负责人岗位。加强聘后管理,激励内设机构负责人牢记使命,认真履职。
  第四十三条  医院建立健全内设机构负责人任用管理、考核评价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监督约束、退出等机制。内设机构负责人聘期一般为3年,期满换届。
  第四十四条  医院实行院、科两级管理责任制。医院本着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明确科室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科室在医院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医院推行党组织领导下的科室民主管理。各科室应建立科室民主管理小组,对涉及科室内部的重要管理制度、重要设施设备优化配置与采购、药品遴选、人才引进、评优评先、晋升晋职、科研课题申报、员工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分配等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科学决策。科室民主管理小组召开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小组成员参加,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重大事项。科室民主管理小组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并报医院党委会,在科室内部公开。
 

第六节  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根据医院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医疗质量管理、护理质量管理、临床用血管理、医院感染管理、病案质量管理、医学伦理管理、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医学装备管理、学术管理、医疗技术准入与管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等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聘期一般为3年,期满换届。
  第四十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依照相关章程或规定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专家作用,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决策事项提供技术咨询和可行性论证,辅助医院行政领导班子对相应具体事务进行专业化决策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按照科室推荐、职能处室和纪委审核、院长办公会审定的程序产生,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秘书。专业委员会可下设办公室,挂靠相关职能科室。
  第四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等讨论确定,并在会前确定参会委员。专业委员会会议应规定最低参会人数,并按委员会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对于不适宜公开的会议内容应予保密,并遵循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同时,根据会议议题,邀请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七节  群团组织和统一战线

  第四十九条  医院成立包括工会、团委、妇委会等在内的群团组织,健全组织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增强组织活力。
  第五十条  医院工会接受医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围绕医院中心任务,依法保护职工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团结动员职工为医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做贡献。负责职代会、工代会的筹备及组织工作,开展职工技能培训、文体活动,做好职工福利工作。
  第五十一条  医院团委在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围绕医院党政中心工作和大局,完成医院各项工作任务,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团组织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组织建设,在党建带动下落实团的建设各项任务。
  第五十二条  做好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战线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党委对医院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支持推动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职能,更好发挥统战工作优势,凝聚各方智慧力量。
  第五十三条  医院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章程或规定开展活动。

第四章  决策机制

 
  第五十四条  坚持权责对等的原则,形成科学的决策与治理机制。医院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做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医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形式主要有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医院建立健全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决策重大问题的议事规则。
  第五十五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研究和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等涉及医院改革发展稳定及党的建设等方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根据会议内容,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党委会议。
  第五十六条  医院党委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推进医院党的建设重点工作;传达学习贯彻上级党委的重要会议、文件、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审定和修改医院章程和党委的重要决定、决议及上报上级党委的重要请示或报告;审定医院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方案、调整方案;审定医院重大对外合作事项;审定医院发展和建设、专(学)科技术进步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重大科技项目与人才项目;审定医院职工评先评优、出国(境)及人员外派交流、审定职称评聘事项和医院人才招聘计划,医院重要制度的立、改、废,内部组织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和重大调整,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其他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审定院管干部、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等人员的任免,推荐优秀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医疗技术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大型医疗设备、药品、医用器械、检验试剂、高值耗材等大宗物资招标采购,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审定专(学)科建设、人才引进与培养等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方案,医院党政领导干部调动、使用资金的限额及程序等资金管理制度。审定医院薪酬分配方案、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重大财务开支事项、重大项目立项与筹资方案、重大基建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定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
  (五)审定医院党建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加强医院廉政建设、医德医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医院文化建设的方案。
  (六)听取和审议医院院长、医院纪委和医院群团组织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七)研究医院党建、党员发展、员工政治思想教育等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八)讨论决定涉及医院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党委会研究的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第五十七条  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议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和其他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三)党委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书记、院长一般应同时参加会议。在与会党委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事项应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四)党委会议在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前应听取院长的意见,充分沟通酝酿,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开展民主协商。会议讨论时,每位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态度,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意见。对少数不同意见,应慎重考虑。如对决策事项有较大分歧意见,或持不同意见人数接近一半时,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决定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五)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决定,协助分管院领导开展会议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六)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理事会议代替党委会议。
  第五十八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党委会议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重大问题在提交会议前,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充分沟通、取得共识,坚决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五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医院行政、业务议事决策机构,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再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行政班子领导人员和纪委书记参加会议,党委其他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和列席人员由院长确定。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事项,先由议题提出者作简明扼要的说明,列席会议的人员作必要的补充,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意见,与会人员应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院长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院领导班子会。
  第六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决定,研究拟定落实上级机关有关文件要求、交办任务的具体措施及督查落实情况。
  (二)讨论决定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提请上级机关解决的重大事项和应提交党委会审议的事项和贯彻落实党委会决议、决定和重要业务工作的方案。
  (三)讨论决定医院发展和建设、专学科技术进步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的重要改革措施及实施办法;廉政勤政、行风建设、审计、安全保卫等方面的重要问题;行政规章制度的立、改、废;行政机构设置调整、人员编制、职责分工、管理权限、人事调动、人员聘用等;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其他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医院分级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职能/业务科室月度、季度、年度考核方案及结果运用等。
  (四)讨论决定各部门请示的急需解决的问题;讨论决定专科建设、教学改革、学生工作、科研管理、职工教育培养等工作问题。
  (五)讨论医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和经费开支、分配计划、执行计划;审定医院财政的年终结算;讨论基本建设的重大问题,重要工程立项、招标方案;讨论决定 10 万元以上的经费开支项目和重大计划外开支等经济活动方案;讨论决定大型设备购置、调拨、报废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方案等事项。
  (六)讨论医院重大活动安排,医院重要工作报告、重要业务工作制度、重大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工作总结;听取医院业务工作部门、学术委员会等工作汇报,并研究决定相关工作部署。
  (七)讨论决定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需要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第六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一)院长办公会议每周召开 1 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会议议题应由分管院领导会前与院长或受院长委托的院领导沟通后审定。重大问题在提交会议前,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充分沟通、取得共识。议题和相关材料提前送交会议成员,做好议事准备。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重大事件需要临时议定的,一般不列入院长办公会议的范围。
  (三)院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院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两办主任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相关人员在讨论到相关议题时列席并作汇报,讨论完毕即离场。
  (四)原则上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简要说明,提出调查论证和解决问题的初步意见,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院长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明确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存在意见分歧,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后,提交下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在紧急情况下必须作出决定时, 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以免贻误时机。
  (五)院长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并以《院长办公室通知》形式向相关部门、科室传达会议精神,并催办督办, 将落实情况及时向院长办公会议汇报。
  (六)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提请党委会议研究决定。院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书记意见。重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
  第六十二条  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会议讨论中,凡涉及与某参会人员本人或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有关系的议题,该参会人员应该回避。会后要对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成员通报集体决定程序和会议决定。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集体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上级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做出的决定。
  第六十三条  健全决策前论证与听取意见机制。医院成立发展规划、药事管理、装备管理、医疗技术、人力资源等与各项行政、业务决策和管理相适应的专家委员会,重要行政、业务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决策前需经专家委员会咨询或论证、开展民主协商。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决策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四条  党委会、院长办公各种意见和理由应当如实记录,并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五章  内部运行管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六十五条  医院的运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实施“科教兴院、人才强院、品牌立院、文化和院、医联盛院”的发展战略,按照“安全稳定、公平有序、科学高效、创新发展”的原则进行,贯彻“一切以病人为中心,构建人民满意医院”的宗旨,发扬“厚德、敬业、求精、创新”的医院精神,按照“技术为本、专科领先、开放合作、拓新发展”的经营理念,不断深化公立医院改革,有效整合院内外各方资源,建立合理运行机制,促进医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着力改善医疗服务、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和质量,推进国际化、智能化、人才优势化,促进医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注:可根据医院实际情况修订)
 

第二节  业务与质量管理

  第六十六条  医疗护理质量与安全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医院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全面提升患者满意度。
  (一)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护理质量与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临床医技科室在医院领导下和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全面开展医疗护理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队伍建设,开展优质服务。
  (二)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医院实施严格的医疗护理服务准入管理。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和手术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对拟新增或调整的诊疗科目、拟开展的新技术和新项目、拟使用的临床新药等,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院内管理流程和规定,经由相关专业委员会审查、完善风险评估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并按国家相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实行动态管理。
  (三)融入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推进急慢分治,推广多学科诊疗模式,拓展药学服务新领域,延伸提供优质护理服务,推动预防保健、临床诊疗、康复照护等服务环节可连续。
  (四)加强护理院感队伍建设,提升护理院感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十七条 医院建立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制度。

  (一)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制度,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规范药品和耗材临床应用,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二)创新急诊急救服务,提高重大疾病救治水平。
  (三)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
  (四)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等18项医疗核心制度。
  (五)建设智慧医院,建立健全预约诊疗制度、远程医疗制度,全面优化医院服务流程。
  第六十八条 医院建立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
  (一)完善医疗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
  (二)完善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预防、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保障患者医疗安全。
  (三)参加医疗机构责任保险,鼓励医师参加医师执业保险,引导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六十九条 医院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一)医院设立病人投诉与服务部门,开设医患纠纷处理窗口,对外公布医患纠纷处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投诉电话。
  (二)医院支持医患之间依法处理矛盾纠纷,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本院医患纠纷调解服务。
  第七十条 医院致力于推进平安医院建设。
  (一)设立保卫工作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监控与巡防、应急处置与救助等制度,与辖区公安部门建立警医联动机制,维护医疗服务秩序,保护医院、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与安全。
  (二)通过宣传倡导,营造尊医重卫社会环境,引导患者及家属遵守医疗服务秩序,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检查治疗,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三)设置安全总监,建立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指导、检查、督促全院员工的安全生产。
  第七十一条 医院的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责任及其它医患争议的赔偿及处理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医院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案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二条  坚持实施“临床提升”战略,以南京脑科医院、徐州医科大学和济宁医学院为依托,推进临床教育教学改革,加强临床医学专业和学科建设,搭建高层次国际教育教学交流合作平台,推进医学模拟教育国际化认证与合作,有效促进“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三阶段有机衔接,构建符合现代医学发展趋势、适应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求的临床医学、护理人才终身教育培养体系。充分发挥我院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示范基地协同单位、专科护士培训基地的先导作用和徐州医科大学、济宁医学院临床教学基地群的标杆作用。(注:此条根据医院实际承担的教学任务修订)
  第七十三条  重视临床科学研究(包括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药物和器械临床试验等),与国际一流医疗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发挥学术引领作用。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医院科研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科研工作。鼓励以临床需求为导向,开展基础与临床研究,发挥学术引领作用。注重科技创新,引进先进技术,搭建技术平台,完善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科技管理及奖励、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突出贡献表彰奖励制度,激励全院职工争取更多高水平科研项目和成果,为医院建设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注:此条根据医院实际承担的科研任务修订)
 

第三节  人力资源管理

  第七十四条  医院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国家人事政策,健全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按需设岗、定岗定员、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医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员工守则,对员工道德规范、组织纪律、考勤管理、学习培训、考核管理等作出规定。医院全体员工应遵守员工守则。
  第七十五条  医院建立员工考评制度,对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员工聘任或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医院建立员工奖惩制度,对有突出成绩与贡献的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十六条  健全医院人员招聘体系,做好职称聘任、人才评价与管理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不断完善高层次人才、海内外优秀人才灵活引入机制,依法依规招揽、聘用和管理人才,对医院优势学科进行重点的人才支持,促进学科稳步发展。
  第七十七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人事薪酬制度改革要求,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两个允许”要求积极探索符合医院实际与发展需求的薪酬分配制度,不断完善员工薪酬体系,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突出“重技术、重实效、重贡献”。以绩效考核为基础,完善员工年度考核机制,健全量化考核指标和奖惩激励制度,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促进医院全面发展。探索建立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机制,落实协议工资、项目工作、年薪制待遇。
 

第四节  经济运行管理

  第七十八条  医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坚持医院的公益性。
  第七十九条  医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利息收入、经营收入、基本建设拨款收入及其他收入。医院国有资产是指医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医院资产为国家所有,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
  第八十条 医院执行政府财经政策和预算、资金、资产、采购、经费等管理制度,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全成本控制等制度。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科学配置、合理使用、规范处置,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十一条 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医院宗旨,制定本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合作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相关财务数据,实行财务监督,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医院执行全市统一的价格收费付费标准和管理规则。
  第八十二条 医院设置总会计师,协助院长管理医院财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工作。
  (二)参与制定医院年度计划和预算方案,参与医院重大业务、重大合作的决策,掌握和了解医院内外动态,及时向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反映并提出建议。
  (三)强化医院财务风险管理,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对医院的财务管理、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十三条 全方位加强经济基础管理,完善预算管理、成本核算、会计核算、绩效考核分配等为一体的闭环的财务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医院经济管理效能,加强经济运行管理,合理、高效、规范地使用医院资金。强化经济运行分析,对医院经济运行进行多层次、多维度、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分析。
  第八十四条  医院建立健全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和工程采购、供应保障、维护管理等制度。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关于加强医院招标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关于加强医用耗材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招标采购和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管理有关规定,加强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管理,逐步实施管采分离,规范药品、耗材、大宗物品、设备、基建等采购或招标行为。
  (二)严格执行工程管理制度,对于达到规定数额的修缮工程,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三)严格执行医疗设备、药品及医疗耗材等采购制度,并对采购结果实行比对分析,及时纠正异常交易。
  (四)依法合理配置适宜医疗装备,保证装备配置与医院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
  (五)建立员工、患者广泛参与的评估机制,促进后勤管理质量的持续改进和效率的不断提高。
  第八十五条 医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医院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活动;建立机制,保障捐赠管理公开透明,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八十六条  医院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主管部门对预算执行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的监督审计。

 

第五节  后勤、基建及安全管理

  第八十七条  医院后勤管理范围包括基本建设、资产、设备、物资、服务、安全等内容。后勤管理秉承“服务病人、服务临床一线” 的原则,深入临床、服务临床,合理架构后勤体系,完善后勤制度规范,以专业化人才建设为基础促进后勤学科化发展,以现代化管理手段塑造后勤品质服务,着力智能信息建设,增强运营保障能力。推进能源使用全过程管理,实行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全方位后勤管理,为全院提供安全、稳定、互联、高效、绿色、智慧的后勤服务。
  第八十八条  医院新建和改扩建基本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建设规范,精心组织、精心施工、精心管理,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经济的基础建设服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公开招投标工作,施工管理过程中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投资进行严格把控。
  第八十九条  秉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以建设“平安”医院为目标,构筑安全管理制度和体系,开展治安、消防等法制宣传教育,维护良好的医疗、科研、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医院平安稳定。
 

第六节  信息化建设

  第九十条  医院设置信息科,负责医院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工作。医院信息管理部门应完善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医院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管理,完善患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和技术措施。创新信息技术应用,支撑引领医院发展。运用“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围绕患者需求,拓展智慧医疗、智慧科研、智慧服务、智慧管理,推动智慧化医院建设。坚持共建共享共治,推进医院内部、外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让数据多跑路、百姓少跑路。
  第九十一条  加强信息安全体系建设,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制定信息等级保护工作技术和管理规范,建立电子认证与网络信任体系,完善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完善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和安全通报制度,保障医院信息系统安全高效运行。
 

第七节   信息公开

  第九十二条 实行院务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向社会和患者公开:按照《医院信息公开目录》,向社会及患者公开医院概况、医疗服务流程、科室及专家介绍、医疗服务价格、便民措施、监督投诉方式、法律法规和临床诊疗规范规定的其他知情同意事项以及职责范围内确定的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向职工公开:定期将医院重要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院周会、院报、院内网等向全院通报“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业务管理事项、职工关注事宜、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公开的事项,保障医院决策和管理措施的高效落实,并接受全院员工监督。
  第九十三条 信息公开形式,包括以下方面:
  (一)网络公开:利用医院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
  (二)传统媒介公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开信息;利用院内公告栏、张贴栏、显示屏以及宣传册进行告知;利用医院内网、内部文件、简报、院报向职工公开。
  (三)多功能自助服务终端公开:医院门诊、急诊、病房等重要场所设置多功能自助查询机,方便患者信息查询。
  (四)自媒体公开:通过微博、微信等方式,实现资讯发布及医疗服务信息查询。
  (五)会议公开:对外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对内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院周会、业务会议等向职工公开。
 

第八节   干部保健管理

  第九十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干部保健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实施干部保健方案,为保健对象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障。组织实施保健对象的重大会诊及重要医疗工作,保障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的医疗安全,做好随行保健任务以及其他指令性的保健任务。
 

第九节  医院公益

  第九十五条  弘扬公立医院公益性,勇担社会公益责任,积极组织扶危救急、献血献髓、义诊义捐等公益活动,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大型活动的医疗保障、援外指导、支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扶贫等公益任务。
  第九十六条  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推进医联体建设,加快紧密型医联体建设步伐,发展远程医疗协作网络,通过信息技术放大优质医疗资源服务辐射面,推动医疗资源有效下沉,积极开展对口支援新疆、陕西等工作。
  第九十七条  完善医务社工和志愿者制度,加强医院社工和志愿者队伍专业化建设,链接公益性社会资源,开展常态化医务社工服务和志愿服务,协助开展医患沟通,提供诊疗、生活、法务、援助等患者支持服务,不断提升医疗人文服务内涵。
  第九十八条 医院全面参与全民医保制度建设,落实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积极推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与商业医疗健康保险公司合作,为患者提供更加方便、更多层次医疗健康保险服务。
  第九十九条 医院积极参与临床医学研究机构建设,建设药械临床试验平台,支持药械企业创新服务产品,促进医学科技进步。
  第一百条 医院按照规定加强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沟通、联系与合作,落实社会责任,支持上级党委和政府构建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新格局,推动健康淮安建设。
  第一百零一条 医院不参与企业营利性经营活动,不设立“院中院”,不开展科室承包。

第六章  医院党建

 
  第一百零四条   党建工作责任制。医院党委承担党建工作主体责任, 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党员成员要严格落实“一 岗双责”。医院上级党组织对医院党建工作履行领导和监督责任,建立党委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检查,把责任压实、考核抓实,推动党建工作落地见效。对责任落实不力、出现严重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既追究主体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创新思想政治工作内容、方法和载体,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宣传教育,建立常态化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引导医务工作人员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倡导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理念,加强行业自律,摒弃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和个人利益的观念。
  第一百零七条  医德医风建设。建立党委主导、院长负责、党委行政工作机构齐抓共管的医德医风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法纪和警示教育,将医德表现与医务人员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和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实行医德“一票否决”制。
  第一百零八条  党建工作保障。建立健全党务工作机构,医院设立党委办公室及组织、宣传、统战等工作机构,医院党委设立党委办公室及组织、宣传、统战等工作机构,按医院在职职工总数0.5%至1%的标准配齐配强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并比照医院统计行政管理人员落实相关待遇,推动党务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探索职务职称“双线”晋升办法和保障激励机制,实行职务(职称)评审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医院党委下设若干党总支(分院党委)、党支部,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按照“支部建在科室”原则,应建尽建,推进党的组织全覆盖,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对党员的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做好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工作。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医院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党建工作经费不足时,由医院统筹安排。支持医院党组织按照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资料、有制度、有台账的“六有”标准加强党员活动场所建设。

第七章  监督机制

 
  第一百零九条  党纪监督:医院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保障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医院贯彻实行。医院纪委是医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医院设立党风行风监督员,建立健全党风行风监督体系。
  第一百一十条  内部监督: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医院鼓励和支持职工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职工代表按规定履行对医院的监督责任。医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医院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及其他所有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以促进医院完善治理,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加强会计核算和审计监督。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审计工作方针,以大型设备、物资采购、基建、修缮工程审计为重点,每年对医院各类资金的使用进行全面审计,保证医院资金的正确合理使用。
  第一百十一条  政府监督:医院应保持公立医院的公益属性,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对医院运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测和年度绩效考核;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等政府部门及举办主体的监督,配合相关巡查,保证医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医院接受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配合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等工作。医院的床位总数、人员总量、领导职数、内设党政管理机构,以及岗位设置方案、岗位管理制度、人员招聘方案和聘用合同样本、薪酬分配方案等,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管理。
  第一百十二条  社会监督: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落实结果反馈,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一百十三条 医院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加强医院行风建设,自觉维护患者、医院和职工利益,扎实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惩防体系和监督机制。
  (一)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分工协作机制,严格执行医院决策机制。
  (二)医院推行全面绩效考核,建立和完善科室绩效考核制度,对科室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测和年度绩效考核。医院严禁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科室、医务人员收入与医院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三)严格执行药品、耗材集团化采购制度和医疗设备集中采购制度。规范修缮工程管理,严格执行招投标、工程监理等制度。通过信息化手段规范决策、基建、采购、人事、财务等权力运行。
  (四)贯彻落实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医务公开制度,推行科务公开。
  (五)定期开展纪律教育、廉政教育和医德医风教育活动。
  (六)医院建立医务人员诚信档案与医德考评制度。医务人员诚信记录与医德考核结果与其职称聘任、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挂钩。

第八章  医院的文化

 
  第一百十四条 构建文化体系。医院以党建引领医院文化建设,始终将文化建设放在医院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高度,以“文化和院”战略为中心,把握正确导向,牢牢掌握意识形态主导权,梳理医院文化发展脉络、挖掘医院文化历史积淀、凝炼医院文化内核与特色,总结提炼医院特色文化,结合时代要求,不断丰富文化内涵,形成医院文化架构体系。
  第一百十五条 弘扬职业精神。利用“中国医师节”“国际护士节”活动、新职工岗前培训、先进事迹报告等活动,传承弘扬优良传统,将文化建设与基层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相结合,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塑造医术精湛、医德高尚、医风严谨的行业风范。大力选树和褒扬医德医风方面的先进典型, 引导医务人员重品行、修医德、铸医魂、精医术,激发员工爱国爱院、敬业奉献的热情。
  第一百十六条 强化人文关怀。强化以人为本理念,维护正常就医秩序,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健全职工关爱帮扶机制,关心爱护职工身心健康。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付出,不断增强医护人员职业荣誉感。引导和激励在医疗服务流程优化、诊疗技术创新、临床医学研究、中医药学术传承与创新等方面的突破与提升,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增强群众看病就医获得感。营造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不断增强医院凝聚力,推动医院科学和谐发展。
  第一百十七条  健全文化载体。医院不断创新文化建设激励机制和文化载体,弘扬先进文化,为员工思想教育提供阵地。通过文化长廊、院史陈列和医院文化丛书、院报、新媒体、音视频等多种文化载体,形成爱岗敬业、诚信服务、群体向善、奉献社会的良好氛围。
  第一百十八条  医院院训:“厚德仁术、精益慎行”。
  第一百十九条  医院精神:厚德 敬业 求精 创新。
  第一百二十条  医院院徽:标志整体造型新颖独特,抽象凝练地表现出医院的行业属性;颜色大气和谐,给人舒缓的感觉,区别于其它综合医院;人物造型既点明了医院的名称,也突显了医院的特色专科,寓意着红十字精神已深入医院每个职工的心中。
  第一百二十一条  医院院标:标志整体造型新颖独特,抽象凝练地表现出医院的行业属性;颜色大气和谐,给人舒缓的感觉,区别于其它综合医院;人物造型既点明了医院的名称,也突显了医院的特色专科,寓意着红十字精神已深入医院每个职工的心中。
  第一百二十二条  医院院歌:杏花常开的春天。
  (注:以上条款请各医院根据实际情况订立。)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因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医院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一百二十四条  医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所有制变更;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  医院决定解散、分立、合并及所有制变更,应由院党委会审议通过,院党委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医院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院党委会审议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淮安市有权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主体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订

 
  第一百二十六条  医院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院宗旨、发展目标、办医方向、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二十七条  医院按照如下程序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小组,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章程修订意见。
  (二)将章程修改意见逐级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形成章程修订草案。
  (三)将章程修订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章程修改工作小组就修订情况与主要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
  (四)报请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审查批准后,以医院名义发布。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八条  医院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二十九条  职工违反医院章程的,依照医院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办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于2018年12月29日经淮安市卫生计生委审查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