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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须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3-08-04 浏览:6293 次

尊敬的参保患者及家属:
感谢您的信任,选择在我院住院治疗,为了维护您的参保合法权益,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参保人不得将本人的医保卡外借,或冒用他人的医保卡就诊。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二、参保患者办理入院手续时,应将本人的医保卡交住院处查验,如没带医保卡的请在入院三日内完成读卡;医保卡由住院处负责保管;出院结算完毕后取回。
三、参保患者将医保本或身份证复印件放在科室护士站备查。
四、住院患者因特殊情况需临时离开医院的,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需行请假和批准手续后方可离院(疫情期间按照医院规定执行)。
五、住院报销相关政策
(一)个人应承担的费用
1、住院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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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精神病患者自然年度内在我院住院,只承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其中精神病患者为300元。
2、非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药品、诊疗、材料,一律称为丙类费用,由个人负担。
3、在医保报销范围内但需个人先自付一部分的费用,即乙类中个人按比例先自付部分。
4、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要承担分段部分的自付部分。
(二)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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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诊
医保患者因精神病在我院住院治疗的,无需办理转诊手续,医保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医保患者无需办理转诊手续,医保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3、其他患者来我院住院治疗的,未按规定程序转诊,在正常待遇基础上下降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