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赵某,某县发改局主任科员,中共党员。2016年2月,赵某带领机关16名干部以考察的名义通过旅行社到周边县市等地旅游,将旅游费用以春节慰问扶贫困难群众和支付会务费名义在县发改局核销。
(2)2016年1月,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委书记孙某组织下属单位负责人一行9人赴山东考察学习文化建设,中途改变行程,赴泰安、曲阜、青岛、烟台等地旅游,费用从考察学习经费中支出。以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行为上述两个案例都是属于典型的以考察之名行公款旅游之实的违纪行为,在实践中很普遍。
(3)2016年4月6日至17日,某省电信组团赴德国进行业务考察,考察团在12天时间里,仅用半天在德国西门子公司进行考察,其余时间往返德国、法国、荷兰、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奥地利、梵蒂冈、摩纳哥等九国观光,共游览了40余个景点。回国途中,又绕道香港游玩购物。该团出国(境)旅游,共挥霍公款人民币30余万元。案发后,主要领导及考察团成员极力隐瞒真相,编造事实,欺骗组织,阻挠调查。这就是属于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团组成员应清退在境外公款支付的所有费用,当然相关人员还构成对抗组织审查的违纪行为。